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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思美在行动
2021-03-12

        3·15即将来临,为持续加强投资者的理性投资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思美传媒积极响应浙江监证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我们在行动”投资者保护主题教育活动,呼吁所有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加强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合法途径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月17日-3月28日,浙江证监局在支付宝“答答星球”开展“守护投资在浙江”投资者权益保护知识专场答题活动(支付宝扫描海报上的二维码可达)。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登录答题哦~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简称“修正案”),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年来,我国对于资本市场违法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此次《修正案》在资本市场犯罪规制领域的修订,进一步体现“严字当头”。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具体内容吧~


        一、欺诈发行

        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


        二、信息披露造假

        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三、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

        修正案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四、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

        修正案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五、与证券法修订保持有效衔接

        将存托凭证等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同时,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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